(2017)桂092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统信与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统信,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民初1329号原告:陈统信,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黎村镇温泉村。法定代表人:潘少基。被告:潘少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陈统信与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统信的委托代理人钟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潘少基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统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捌拾伍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捌拾伍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潘少基在容县设立了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从事相关业务。2011年11月30日,潘少基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85万元。2011年8月31日,被告潘少基以广西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为基础,设立了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对原告的借款以债权登记的形式予以了确认。上述借款发生后,被告以经营不善为由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在答辩期内及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谢咏光、梁培、陈统信将85万元的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给潘少基和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潘少基和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向谢咏光、梁培、陈统信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谢咏光、梁培、陈统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正(¥850000元正)。借款人潘少基、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2011年11月30日。”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在《借据》上加盖印章。另查明,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度假山庄于2009年4月28日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潘少基。2011年5月17日,潘少基将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注销,并与周振文、高兴灵作为共同发起人于2011年8月31日成立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2013年6月6日,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对谢咏光、梁培、陈统信的债权予以确认,并向三债权人出具了债权登记表。再查明,2017年8月19日,梁培、谢咏光出具一份《债权结算转让声明》,明确将本案债权全部转归陈统信个人所有,梁培、谢咏光不得再自行向债务人潘少基、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追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电脑咨询单、债权登记表、债权结算转让声明和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梁培、谢咏光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陈统信,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案借款,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债务人亦有义务及时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陈统信主张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陈统信。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150元,由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潘少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勇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倩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