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青松、周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青松,周阳,邵大秦,邵光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青松,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周阳,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邵大秦,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邵光堰,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青松与被执行人周阳、邵大秦、邵光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阳、邵大秦、邵光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阳、邵大秦挂靠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咸宁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书香门第”项目,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阳、邵大秦以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咸宁同城置业有限公司“书香门第”项目中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20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