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海根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根,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根,男,194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岳爱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海根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10号院恒升府第小区22号楼9层903(郑房权证字第14012944**)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朱海根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朱海根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