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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宝龙与冉茂全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宝龙,冉茂全,上海秦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宝龙,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茂全,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原审被告:上海秦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宝龙,董事长。上诉人吴宝龙因与被上诉人冉茂全、原审被告上海秦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7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宝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吴宝龙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宝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吴宝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丁康威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