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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道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313号原告:张道永,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五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7455K(1-1)。负责人:王前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雪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