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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541号起诉人:董亮,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胡彩云,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董亮诉范启、张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董亮起诉称:2013年11月1日,范启向其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借款到期后范启并未归还。2016年8月,范启又向其借款20000元,扣除利息后,其以转账方式向张滢交付19000元。范启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范启向董亮借款140000元,借款期限4个月,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如逾期归还,须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债务发生于范启、张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董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范启、张滢立即返还董亮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3253元、逾期利息26320元;2.范启、张滢支付董亮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范启、张滢承担。本院认为:虽然董亮提供的《借条》中载明,因本借款发生纠纷,由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董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余杭区,故《借条》中载明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国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