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纪某与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寇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238号原告:纪某,女。被告:寇某某,男。原告纪某与被告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纪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纪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智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