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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16年9月1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于1983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6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2时许,公安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在红古区海石湾镇七号路口的公交车站台处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当场从其内裤兜里查获毒品2包,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均系海洛因,净重14.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甘肃省计量研究院鉴定证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扣指认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理化检验鉴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案人员随时财物代为保管登记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视频资料;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为宜。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岳芳桃书 记 员  李 静????????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