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洋对钱振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洋,钱振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110号申请人宋洋,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钱振国,住白山市。申请人宋洋与被申请人钱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产权人为钱振国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予以查封。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宋洋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产权人为钱振国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宋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1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