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杨菲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菲菲,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菲菲,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铨志,董事长。���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菲菲、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菲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1.5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8.0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