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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0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秀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秀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郭伟雄,关劲梅,佛山市珈福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秀仪,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雄,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劲梅,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福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法定代表人:郭伟雄,董事长。上诉人黄秀仪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郭伟雄、关劲梅、佛山市珈福内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黄秀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