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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牛继军、褚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牛继军,褚花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13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负责人史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继军。被告褚花利。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牛继军、褚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贷款现已结清,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