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总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总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4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总华,男,1990年9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日被德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25日被德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予以逮捕,次日,德昌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总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总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总华伙同沙雄彪、沈小军、马晶(均已判刑),从德昌县大坪村贾告营进入攀西高速公路,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正在行驶的货车上盗窃白砂糖23袋,之后将该白糖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韩文琼。经德昌县物价局价格鉴定市场调查,当月2300斤白砂糖最低价值为6210元。2015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总华伙同沙雄康(另案处理)、沈小军(已判刑),从德昌县大坪村贾告营进入攀西高速公路,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正在行驶的货车上盗窃白砂糖1000公斤,之后将该白糖卖给韩文琼未果。经鉴定,被盗窃白砂糖最低价值为5400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总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相符。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的财物损失,已由同案的其他人员予以退赔;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总华的家人替李总华退缴其分得的赃款6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总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记录和杨某某的陈述、同案人沈小军、马晶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德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总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总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主动退缴其犯罪所得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总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七月一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总华的犯罪所得6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耿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