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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洪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李永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4235号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部县。诉讼代表人:曹爱武,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李永洪,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