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弘盛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忠慧、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弘盛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忠慧,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411号原告商丘市弘盛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弘盛王朝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626734G。法定代表人崔振明,职务:经理。被告杨忠慧,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8877128K。法定代表人周勇,职务:经理。原告商丘市弘盛恩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慧、商丘市弘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纳本案诉讼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