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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丽与戴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戴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6613号原告唐丽,女,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戴素平,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诉被告戴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唐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素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撤回对被告戴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唐丽负担。审判员  王海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