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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5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朝军与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军,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402号之一原告:吴朝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77797804。法定代表人:徐文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吴朝军与被告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吴朝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朝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75元,实际收取175元,由原告吴朝军负担。审判员  梁远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