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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殷圣博与王昭伟、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牌楼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圣博,王昭伟,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牌楼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637号原告:殷圣博,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王昭伟,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牌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448号。负责人:耿前程,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娟,江苏盈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殷圣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圣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殷圣博负担。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