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蔚萍、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蔚萍,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杨蔚萍,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法定代表人钱大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蔚萍与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汉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蔚萍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及鉴定费169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杨蔚萍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蔚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汉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474号案由: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杨蔚萍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物业发展总公司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10-20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