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周福科申请执行梁峰、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科,梁峰,李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周福科,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梁峰,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爱琴,女,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周福科申请执行梁峰、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峰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峰在xxxx银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登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