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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周福科申请执行梁峰、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科,梁峰,李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周福科,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梁峰,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爱琴,女,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周福科申请执行梁峰、李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峰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峰在xxxx银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登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