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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广池、冀州市融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池,冀州市融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池,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冀州市融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宋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广池与被执行人冀州市融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00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2018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经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18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冀11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春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