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6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章明,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王章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摩托车一辆,车牌为湘G×××××,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章明目前虽有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但本院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红审 判 员 滕振华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