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宁县月山镇平凡人家土菜馆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宁县月山镇平凡人家土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朗长青,局长。被执行人:怀宁县月山镇平凡人家土菜馆,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经营者程军华,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宁县月山镇平凡人家土菜馆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怀宁县月山镇平凡人家土菜馆的经营者程军华存款10558元,现因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怀宁县月山镇平凡人家土菜馆的经营者程军华存款1055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