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011朱延柏与王言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柏,王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朱延柏,男,194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王言秀,男,1949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朱延柏与被执行人王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延柏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