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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振、冯本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冯本刚,王金花,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德州顺宇机动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刘晓燕,孙斌,孙建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罗振,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冯本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金花,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冯本刚之妻。被执行人亿万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本刚,经理。被执行人德州顺宇机动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花,经理。被执行人刘晓燕,女,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孙斌,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孙建训,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建训名下位于德城区康乐小区16号楼1-6-9号。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