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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258周燕与顾丽娅、丁瑞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顾丽娅,丁瑞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周燕,女,1981年10月26日生。被执行人:顾丽娅,女,1981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丁瑞年,男,1976年6月24日生。周燕与顾丽娅、丁瑞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顾丽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燕借款本金155070元。二、丁瑞年以与顾丽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顾丽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02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97元,由顾丽娅、丁瑞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丁瑞年与顾丽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可供执行的共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顾丽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顾丽娅目前去向不明。本案现未执行到任何款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审判员 匡军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