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刘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华,刘治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194号原告:罗建华,女,1950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被告:刘治伦,男,1977年5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建华诉被告刘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建华于2017年10月20日以因被告刘治伦下落不明,其要自行寻找刘治伦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罗建华负担(已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思梅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杨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 茜书 记 员 吴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