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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小红与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8年9月9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三竜村。组织机构代码:68367363-3。法定代表人:李玉云。朱某某申请执行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富劳人调书字(2016)第26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案外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10000元(双方均认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民玉光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款90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富劳人调书字(2016)第2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