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小妹与熊凤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妹,熊凤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4389号原告:张小妹,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健,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凤翔,女,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斌,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张小妹与被告熊凤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小妹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计7305元,由张小妹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