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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秦伍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伍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418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伍元,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文盲,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5月15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15日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此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伍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某、人民陪审员艾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湘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伍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秦伍元在冷水滩区零陵中路帝豪家具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1的乐视牌手机从手提袋内扒窃出来欲盗走时,被两名城管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后报警。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伍元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等书证,证人刘某2、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秦伍元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伍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伍元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伍元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伍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伍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艾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