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付萍与于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萍,于福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403号原告:付萍,1972年12月7日出生,女,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于福堂,1958年4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萍与被告于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萍于2017年10月20日以“决定先自行与被告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0元,减半收取为3,875.00元由原告付萍承担。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