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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付萍与于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萍,于福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403号原告:付萍,1972年12月7日出生,女,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于福堂,1958年4月9日出生,男,汉族,住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萍与被告于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萍于2017年10月20日以“决定先自行与被告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0元,减半收取为3,875.00元由原告付萍承担。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