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与娄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娄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许屯村。负责人:刘福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娄晓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许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娄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30元,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