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银川市源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银川市源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2698号原告: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北路东侧银川西夏万达广场C区8号公寓楼1818室。法定代表人:张贵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宾,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源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245号。法定代表人:翟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源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计5436元(实收5436元),由宁夏华贵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张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