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修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张修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547号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红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龙江。被告张修飞,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修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福龙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