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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8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凤群与徐龙国、赵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群,徐龙国,赵长民,郓城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829-1号原告:赵凤群,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娴燕,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龙国,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赵长民,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郓城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环路灯塔东500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任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媛,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亮,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群诉被告徐龙国、赵长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凤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凤群撤回对被告郓城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