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黄春志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黄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财保49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经营者:凌建春。被申请人:黄春志。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春志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水稻19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益农农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洪曙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