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终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盛樟、曾阿喜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盛樟,曾阿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2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盛樟,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阿喜,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东南商贸城灯具市场A段17-19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71017X。负责人:吴娟,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科能二手车交易市场E区3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95831052。法定代表人:黄明强,经理。上诉人曾盛樟、曾阿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胜利支行、漳州市云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上诉人曾盛樟、曾阿喜邮寄送达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盛樟、曾阿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梓聪书 记 员 王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