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会侠与谢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会侠,谢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93号申请人:孙会侠,女,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周,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孙会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周所有的苏C×××××轻型自卸车和查封苏C×××××轻型货车两辆,保全价值30万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提供30万元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谢周所有的苏C×××××轻型自卸车和查封苏C×××××轻型货车两辆,保全价值30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陈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