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长贵、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贵,张青,李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5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贵,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女,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秀,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范,河南省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长贵、张青与被上诉人李金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贵和张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为369元,由上诉人刘长贵和张青负担36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