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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长贵、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贵,张青,李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5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贵,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女,195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秀,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范,河南省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长贵、张青与被上诉人李金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贵和张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为369元,由上诉人刘长贵和张青负担36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