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颜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02执254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颜玉梅、李公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颜玉梅、李公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颜玉梅、李公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