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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仕姣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仕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仕姣,女,1963年6月3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6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某(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仕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拥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某、蒋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丽君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先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仕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潘仕姣为了在自己的“石某冲”山场造林,要其丈夫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7月20日靖州县林业局对“石某冲”山场发放了采伐活立木蓄积13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9月,被告人潘某4带领本地民工潘某2、潘某1等人到“石某冲”山场采伐林木,为方便造林炼山,被告人潘仕姣决定将未规划的面积也全部进行了采伐,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冲”山场超面积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34.7502立方米。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潘仕姣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1、潘某2、潘某1、潘某3、吴某2、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仕姣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仕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范围,超面积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另查明:我院于2017年9月8日委托了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潘仕姣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该局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潘仕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1、潘某2、潘某1、潘某3、吴某2、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潘仕姣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仕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仕姣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仕姣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仕姣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结合司法机关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潘仕姣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仕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姚拥军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蒋元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