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行审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1行审37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东元路1343号。法定代表人郝云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明太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