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世华与被告田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华,田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767号原告谢世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金,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英。被告田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世华与被告田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谢世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世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