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洪喜与银海军、汤殿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喜,银海军,汤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恢11号申请人杨洪喜。被执行人银海军。被执行人汤殿仁。上列当事人间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鹏舞审判员 路晓东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