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营分社与被执行人周晓林、陈静、周凤、孙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营分社,周晓林,周凤,陈静,孙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营分社,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563754949B。被执行人:周晓林,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周凤,女,汉族,1969年03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71年06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孙丽红,女,汉族,1975年08月13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营分社与被执行人周晓林、陈静、周凤、孙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3396.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