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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锦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274号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28970624W。法定代表人:薛彦彬,男,董事长。被告:李锦海,女,汉族。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牡丹江市骏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起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