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国英与被执行人辛明君、辛文祥、李淑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英,辛明君,辛文祥,李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董国英。被执行人:辛明君、辛文祥、李淑花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1618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文祥的银行存款至7110.10元。冻结被执行人李淑花的银行存款至711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