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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树林、宋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林,宋榕,卢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160号申请人:马树林。申请执行人:宋榕。被执行人:卢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榕与被执行人卢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树林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树林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交证据如下:一、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宋榕与申请人马树林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记载申请执行人宋榕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马树林,转让对价款为58万元,协议当天支付30万元,余款28万元约定于变更马树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支付;二、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记载申请人马树林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宋榕支付转让对价款30万元;三、2017年8月7日《青岛早报》,其中第十版刊登《债权转让告知》,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宋榕发表意见称,对申请人马树林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认可本次债权转让并已收到马树林支付的第一笔转让对价款30万元,同意变更马树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余款28万元由我们双方自行交接。本次审查程序中,未取得被执行人卢威的意见。查明,申请执行人宋榕与被执行人卢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卢威应给付宋榕借款55万元及利息等。该判决生效后,宋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2)四执字第178号立案执行。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宋榕与申请人马树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宋榕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马树林,转让对价款为58万元,协议当天支付30万元,余款28万元约定于变更马树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后支付。同日,申请人马树林向申请执行人宋榕支付30万元。本次债权转让已在2017年8月7日《青岛早报》第十版刊登《债权转让告知》,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马树林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马树林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曲永青审判员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