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书涛与严素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书涛,严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武书涛,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严素风(严素凤),女,汉族,1964年7月21日生,住汝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以(2015)汝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严素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南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君临天下1幢负62号车位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以物抵偿协议,该车位参考评估价值150501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武书涛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素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南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君临天下1幢负62号车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