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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先琼与被执行人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琼,梁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先琼,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梁晓玲,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先琼与梁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8日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10时至2017年10月10日10时止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梁晓玲所有的位于荆门市虎牙关大道30号(富兴园)房屋一套。2017年10月9日,买受人汪洪梅以3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荆门市虎牙关大道30号(富兴园)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汪洪梅所有。二、买受人汪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自: